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101 年 07 月 04 日)
第5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 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應依其作業之航空站保安計 畫擬訂其航空保安計畫,於報請航警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航空保安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安政策及組織。

二、作業區域之安全防護。

三、人員及車輛進出管制區與作業區域之管制措施。

四、防止危險物品及危安物品非法裝載於航空器之保安措施。

五、保安作業人員之遴選。

六、保安作業人員之訓練。

七、非法干擾行為之緊急應變計畫。

八、航空保安意外事件之通報程序。

九、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

十、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十款之其他有關事項,應包括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之收貨程序及 收貨後之保安控制措施、航空站地勤業之機具設備管控與行李、貨物裝載 處理之保安控制措施或空廚業之餐車保安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