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101 年 07 月 04 日)
第37條
任何人對航空保安資料,應予保密。

前項航空保安資料,包括下列事項:

一、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

二、各航空站保安計畫。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 業、空廚業、保安控管人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 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之航空保安計畫。

四、其他國家所提供應保密之航空保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