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101 年 07 月 04 日)
第37條
任何人對航空保安資料,應予保密。
前項航空保安資料,包括下列事項:
一、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
二、各航空站保安計畫。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 業、空廚業、保安控管人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 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之航空保安計畫。
四、其他國家所提供應保密之航空保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