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101 年 07 月 04 日)
第34條
民航局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擬訂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訓練計畫,於 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航警局、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訓練計畫, 擬訂其航空保安訓練計畫,於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 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及保安控管人,應依國家民用 航空保安訓練計畫,擬訂其航空保安訓練計畫,於報請航警局核定後實施 。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