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101 年 07 月 04 日)
第30條
保安控管人應執行下列保安控制措施:

一、收受已知貨物時,依已知託運人所填寫之資料,核對及檢查貨物之種 類、數量及外觀。

二、經區別之非已知貨物,應送至航警局指定地點接受安全檢查後,始得 視為已知貨物。

三、對前二款之貨物,應防止遭受非法干擾行為直至交由航空貨物集散站 經營業者接收為止。

四、於運送過程中,不得將運送車輛處於無人監管狀態或於非排定行程中 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