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101 年 07 月 04 日)
第2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將戒護人及被戒護人之人數及乘坐位置,通知機 長及客艙組員。

組員不得提供酒精性飲料予戒護人及被戒護人,並不得提供金屬餐具及各 類刀具予被戒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