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101 年 07 月 04 日)
第1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防止貨物於收受後至航空器起飛前,被未經授權 之人員接觸。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現貨物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時,應即通報航警 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