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 101 年 07 月 04 日)
第1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防止託運行李於接收後或經航警局安全檢查後, 至航空器起飛前,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如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航 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將該託運行李交由航警局重新進行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