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四周一定距離範圍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 99 年 02 月 0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鴿舍拆遷補償標的,係指航空站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於交通 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前已存在之鴿舍。

第3條
養鴿戶申請鴿舍拆遷補償,應於第二條公告所定期間內,填寫申請表(如 附件一)送請當地航空站審核。

航空站接獲前項申請後,應派員會同交通部認可專業機構之鑑價人員赴現 場初勘及鑑價。必要時,得洽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協助辦理。

第4條
養鴿戶於初勘後七日內自行拆遷鴿舍並經航空站複勘查證屬實者,加發補 償費一成。

經複勘未自行拆遷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 二)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日期。

養鴿戶於前項強制拆除日期前已自行拆遷者,發給補償費;逾期仍未自行 拆遷者,將強制拆除鴿舍,不予補償。

第5條
養鴿戶接獲航空站審核結果通知後,應由申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填具收據向航空站請領補償費。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