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四周一定距離範圍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 99 年 02 月 09 日)
第4條
養鴿戶於初勘後七日內自行拆遷鴿舍並經航空站複勘查證屬實者,加發補 償費一成。

經複勘未自行拆遷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 二)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日期。

養鴿戶於前項強制拆除日期前已自行拆遷者,發給補償費;逾期仍未自行 拆遷者,將強制拆除鴿舍,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