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 103 年 11 月 20 日)
第4條
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發生後,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 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 (構) 應協助及配合專案調查小組進行作業,並應 提供主任調查官提出之需求及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