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 103 年 11 月 20 日)
第3條
超輕型載具飛航事故發生後,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 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 (構) 應儘速將已知事故狀況通報飛安會值日官。

活動團體、超輕型載具所有人、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及政府相關機關 (構) 應通報之事故如下:

一、人員死亡或傷害者; 二、失蹤或無法接近者; 三、實質損害者; 四、本身或其脫離之部分造成任何其他財產之嚴重損害或毀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