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飛安自願報告系統 ( 103 年 11 月 20 日)
第26條
飛安自願報告系統處理非屬飛航事故或不涉犯罪行為之安全事件報告。

第27條
飛安自願報告系統資料之處理及運用,應對報告者識別性資料提供保護, 並依保密及不究責之方式處理資料。

飛安自願報告資料之運用不得逾越提昇飛航安全之目的,以確保持續獲得 安全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