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飛航事故認定 ( 103 年 11 月 20 日)
第6條
飛安會接獲通報後,認有必要時,得先行任命現場調查官,率領先遣小組 至事故現場,執行事故認定必要之作為。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事故地 區之地方政府、航空站經營人、民航局、臺灣港務股分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港務公司)、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 相關機關(構),應協助現場調查官執行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