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飛航事故調查 ( 103 年 11 月 20 日)
第21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飛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證物。於調查期間,得將已 無調查需要之有關證物返還相關機關(構)。

飛安會於調查報告發布後,應儘速將航空器、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證 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飛航事故如涉及人員傷亡,飛安會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證物 返還有關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