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飛航事故調查 ( 103 年 11 月 20 日)
第20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之代表,於書 面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調查下,得於主任調查官許可之範圍 內,進行下列事項:

一、探查現場。

二、參與罹難者之辨識工作。

三、協助訪談同一國籍之生還乘客。

四、取得飛安會公布之相關事實資料及調查進度狀況。

五、取得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