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飛航事故調查 ( 103 年 11 月 20 日)
第19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國籍國、航 空器設計國及製造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授權代表,於書面承諾保密及獲 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探查現場。

二、檢視航空器殘骸。

三、會同專案調查小組人員獲取證詞及提出訪談目擊證人之問題。

四、檢視相關證據。

五、獲取相關文件影本。

六、參與飛航紀錄器之解讀過程。

七、參與現場外調查工作,如零組件檢視、技術簡報、測試與模擬。

八、參加有關分析報告、調查結果、原因及改善建議等之調查進度會議。

九、對各項調查過程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