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飛航事故調查 ( 103 年 11 月 20 日)
第17條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應邀請下列機關(構 )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

一、民航局。

二、事故有關機關(構)。

三、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航空器登記國、製造國、設計國及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國籍國之飛 航事故調查機關。

五、其他飛航安全相關專業組織。

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