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飛航事故調查 ( 103 年 11 月 20 日)
第16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應參照國際民航組織規定, 於事故認定後三十日內通報國際民航組織及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所有人 及使用人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航空器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 事故調查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