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飛航事故現場處理
( 103 年 11 月 20 日)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主任調查官得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同意對飛 航事故之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
一、殘骸受到二度破壞。
二、發生二次災害。
三、一般民眾受到傷害。
四、環境污染。
五、機場無法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