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飛航事故現場處理 ( 103 年 11 月 20 日)
第10條
飛航事故發生後,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航空站 經營人、民航局、港務公司、航港局、海岸巡防機關或國防部除協助專案 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職權協助下列事項:

一、蒐集人員傷亡情況。

二、蒐集航空器損害狀況。

三、蒐集飛航事故現場情況。

四、對飛航組員實施酒精及藥物測試。

五、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器與其他機載紀錄裝置之位置協尋。

六、飛航組員及現場目擊證人之聯絡資料並記錄其陳述內容。

七、運送、空偵及協助軍民合用機場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