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 106 年 07 月 31 日)
第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及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駕駛員檢定考試官 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飛航總年資十年以上,並依航空器類別區分如下:

(一)飛機駕駛員應有五年以上民航駕駛員年資,其中二年以上為民航正 駕駛員年資。

(二)直昇機駕駛員應有三年以上民航駕駛員年資,其中二年以上為民航 正駕駛員年資。

二、曾任檢定駕駛員或評鑑人員年資一年以上。

三、飛航總時間:

(一)飛機駕駛員六千小時以上。但航空器總重未超過一萬五千公斤者, 所需飛航總時間得減為三千小時以上。

(二)直昇機駕駛員二千五百小時以上,其中直昇機飛航總時間應為一千 五百小時以上。

四、持有該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檢定證。

五、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