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9條
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並依民航局 訂定之超輕型載具檢驗作業程序執行檢驗工作:

一、經民航局審核具有超輕型載具檢驗能力之活動團體。

二、從事航空工業或其相關工業之工程、品管、試驗、驗證之機構,經國 內或國外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

三、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給證之維修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