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40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活動團體,應於完 成人民團體法人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許可:

一、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之核准立案文件、立案證書及圖記影本。

二、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章程。

四、理、監事、會務人員名冊。

五、會員名冊。

六、基本器材來源說明資料。

七、專業人員名冊。

依前項取得許可之活動團體,應擬訂活動指導手冊,該活動指導手冊應包 括下列文件:

一、應配置之專業人員及其資格。

二、應設置之基本器材。

三、超輕型載具製造、進口、註冊、檢驗、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四、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五、活動場地之需求規劃、協調及申請。

六、活動空域之範圍、限制、遵守、空域安全及管理。

七、飛航事故之通報、處理及相關人員之職責。

八、飛航時間紀錄簿、維護紀錄簿之表格及填寫規定。

九、申請各類操作證之訓練計畫及考驗標準。訓練計畫應包括飛行及維護 相關課目。

十、對於符合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未發覺之違規行為,主動向民 航局提出之提報程序。

活動團體應檢附前項之活動指導手冊,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並配 置前項第一款專業人員與設置第二款基本器材後,始得從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