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35條
超輕型載具發生飛航事故時,其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及政府相關機 關(構),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協助及配合調 查作業,並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將發生情形通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民航局(報告表如附件十),另所有人、操作人及活動團體應於三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及改善措施報請民航局備查。

超輕型載具發生疑似飛航事故時,其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及政府相 關機關(構),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協助及配 合調查作業,並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將發生情形通報飛航安全調 查委員會、民航局(報告表如附件十),另所有人、操作人及活動團體應 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及改善措施報請民航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