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
超輕型載具發生飛航事故時,其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及政府相關機
關(構),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協助及配合調
查作業,並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將發生情形通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民航局(報告表如附件十),另所有人、操作人及活動團體應於三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及改善措施報請民航局備查。
超輕型載具發生疑似飛航事故時,其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及政府相
關機關(構),除為救援及消防之必要外,應維持現場之完整、協助及配
合調查作業,並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將發生情形通報飛航安全調
查委員會、民航局(報告表如附件十),另所有人、操作人及活動團體應
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及改善措施報請民航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