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30條
所有人就因操作超輕型載具,對載具外之人所造成之傷亡損害,應投保責 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下:
一、死亡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傷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非死亡或重傷者,依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