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29條
為妥適管理超輕型載具之飛航,活動團體應備有超輕型載具即時定位回報 管理機制,以確保空域安全。

前項所訂超輕型載具即時定位回報管理機制,於啟用前應先報請民航局核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