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28條
超輕型載具活動之空域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劃定,經民航局公告後,得由 活動團體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並繳納審查費,向民航局申請核准使用; 經核准使用之空域,活動團體應標定或設定明確地標提供操作人辨識。

一、擬使用之空域經緯度(WGS84 座標系統)範圍資料。

二、擬使用之空域高度。

三、擬使用之空域地理位置圖。

前項之空域,如有多數活動團體申請核准使用者,應由該多數活動團體共 同訂定使用協議,並將所訂定之協議納入活動指導手冊。

活動團體為辦理臨時性國際或國內超輕型載具活動,如所活動之空域尚未 經劃定,應於三個月前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劃定臨時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