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26條
受民航局委託測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不具備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資 格者,民航局得終止其委託;其測驗人員怠忽測驗工作、作不實之測驗結 果或違反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者,民航局得廢止並註銷其測驗工作 證。經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報請民航局廢止或註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