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2條
申請設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下簡稱活動團體),其發起人應檢附下 列文件並繳納審查費,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許可 :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名冊(附身分證影本)。

四、基本器材來源說明資料。

五、專業人員名冊。

發起人於取得前項許可後六個月內,應依法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並 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未於許可期間內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 記者,民航局得廢止其許可:

一、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之核准立案文件、立案證書及圖記影本。

二、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章程。

四、理、監事、會務人員名冊。

五、會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