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 105 年 09 月 20 日)
第17-1條
年滿十五歲,並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者,始得搭乘其所屬活動團體之教練 操作之超輕型載具活動,且不得實際操作超輕型載具。

實施前項飛航活動前,活動團體與教練應提供有關不適合同乘飛航各種情 形、該次飛航相關之安全限制及保險理賠範圍等事項之書面文件,經教練 說明後並確認同乘會員簽署;同乘會員未成年時,其法定代理人亦應一併 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