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 92 年 12 月 08 日)
第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聯營之事由消滅或變更,致繼續實施該聯營事項有 違公共利益或不利民航發展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其許可 項目可分者,交通部得廢止其一部。

民用航空運輸業不依核定計畫實施聯營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命令停止 或限期改正聯營行為,其許可項目可分者,交通部得廢止其一部;情節重 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