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 94 年 06 月 27 日)
第7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受委託機構之時間帶協調業務,發現有違反中立原則或 未依規定辦理者,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採取必要措施;逾期未改善者,得 終止委託其辦理時間帶協調業務並註銷委託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