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 106 年 09 月 15 日)
第6條
運送人遇有乘客拒絕即時離機者,得通知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主管人員會同 航空警察局人員到場協助處理。乘客得推派代表填具「民用航空乘客離機 協議見證表」(如附件一)後下機,以維持機場正常運作。

前項人員現場協助調處下列事項:

(一)勸導及安排乘客離機,協助糾紛解決。

(二)維護航空站公共秩序。

(三)維持後續航班安排,維護乘客權益。

乘客於調處時,經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運送人經第一項 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 開航空器。

航空警察局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時,航空站經營人及運送人應配合採取必 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