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 106 年 09 月 15 日)
第3條
運送人於確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程,致國內航線遲延十五分鐘以上 、國際航線遲延三十分鐘以上者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時,應即向乘客詳 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

前項遲延時間逾五小時以上,且乘客未接受運送人安排者,得向原售票單 位辦理退票,運送人不得收取退票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