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 106 年 09 月 15 日)
第3-1條
原訂於我國機場起降之航空器,因故轉降於我國境內之其他機場時,如短 期內無法飛往目的地機場且轉降之機場條件許可,運送人得視乘客需求, 審酌實際情況協調機場相關單位同意後,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