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 96 年 03 月 26 日)
第5條
依本辦法劃定之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 之一定範圍,應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繪製一萬二千五 百分之一或二萬五千分之一之平面圖,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國防部核 定之。

前項一定範圍經核定後,民航局應即會同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 界樁,並於三個月內繪製樁位圖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