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 96 年 03 月 26 日)
第4條
為作為地標、橋樑、建築物、景觀、舞台佈景、廣告看板等設施而使用聚 光型投射燈光 (含雷射光束) 者,不得以該設施主體以外標的為投射範圍 。

非供緊急目的使用之聚光型投射燈光,不得照射於第二條所劃定一定範圍 內之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