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 96 年 03 月 26 日)
第2條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之一定範圍如下 :

一、桃園航空站、高雄航空站、台北航空站、台東航空站、花蓮航空站、 馬公航空站、台南航空站、嘉義航空站、金門航空站、台中航空站、 新竹航空站、屏東航空站:長度為距跑道兩端各向外延伸四千五百公 尺,寬度為距跑道中心線及其延長線向兩側各延伸七百五十公尺所構 成之矩形。

二、蘭嶼航空站、綠島航空站、七美航空站、望安航空站、馬祖北竿航空 站、馬祖南竿航空站、恆春航空站:長度為距跑道兩端各向外延伸三 千公尺,寬度為距跑道中心線及其延長線左右兩側各展七百五十公尺 所構成之矩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