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航線獎助辦法  ( 103 年 09 月 22 日)
第5條
業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獎助金時,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獎助金申請 書(如附件),向民航局申請。

民航局受理業者獎助金申請時,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 正人士,根據申請者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 ,進行審查。

民航局於核定年度獎助金分配作業後,應公告核給獎助金業者之名單及金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