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航線獎助辦法  ( 103 年 09 月 22 日)
第4條
業者經營連江縣之北竿鄉、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 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定期航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民航局申請獎助 金:

一、維持該等地區空中交通便捷確有績效。

二、致力於該等地區航線之飛航安全及服務品質,成績卓著。

三、其他對促進該等地區航空運輸水準有貢獻。

前項獎助金所需經費,由民航局循預算程序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