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9條
民航局因跑道整修或其他緊急需要,得將業者未使用之機場額度,暫時提 供其他業者使用。

業者因市場臨時性需求,原分配之機場額度不敷使用時,得向民航局申請 核准短期使用未分配之機場額度,但全年使用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經分配用於具顯著淡、旺季特性航線之機場額度,其連續六個月機場額度 平均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七十時,民航局得收回未使用之額度。

除前項航線外,經分配之機場額度,連續六個月平均使用率未達百分之八 十時,民航局得收回未使用之額度。

因不可歸責於業者之因素,致未使用之機場額度,不列入前二項使用率之 計算。

第三項所稱具顯著淡、旺季特性航線,係指前一年連續三個月之最大平均 月載客量為最小平均月載客量之一點五倍以上之航線。

業者終止國內定期航線時,民航局得收回原分配予業者之機場額度,其數 量依該航線終止當月之前六個月平均使用機場額度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