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 103 年 08 月 13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內機場:係指臺中清泉崗、嘉義、臺南、花蓮、馬公等五所軍民合 用機場。

二、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係指航空器於同一國內機場之一起一降之額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