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 104 年 11 月 25 日)
第8條
現場指揮官應協調軍警單位,於進行搶救期間,對航空器失事現場實施警 衛、交通管制及對進出航空器失事現場之人員、財物及機具予以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