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 104 年 11 月 25 日)
第10條
民航局於航空器發生飛安相關事件後,於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協調航空 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暫時停止相關航空人員之任務派遣:

一、事件調查之需要。

二、為穩定當事人情緒。

三、為加強人員訓練。

前項因素消除後,得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陳報民航局,回復相關航空 人員之任務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