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中規定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28條
航空器搭載乘員者,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機長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時,應 告知乘員扣緊安全帶或肩帶。但以自由氣球搭載乘員者,不在此限。

飛航中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而必要時,組員應告知乘員採取適當之行動。

第229條
飛航中駕駛員執行氣象觀察及報告,應依飛航規則及相關規定所定之程序 。

第230條
飛航中,遇非天氣因素所導致之危險情況,應立即向飛航管制機構及有關 單位提出報告,以保障其他航空器之安全。

第231條
機長於飛航前發現組員因受傷、疾病、疲勞、酒精或藥物影響等原因致無 法執行其職務時,應令其不得飛航。

飛航中組員因疲勞、疾病或缺氧等原因,而嚴重降低其執行職責之能力時 ,機長應中止飛航並就近於適合之機場降落並作必要之處置。

第232條
航空器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者,其作業應遵守機場所在地民航主管機關公 告之儀器離、到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