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性能及其操作限制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93條
飛機於正常情況下應能以安全高度超越所有障礙,降落於目的地機場或任 一備用機場,並確保於機場可用之跑道降落距離內停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