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性能及其操作限制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91條
雙發動機飛機於航路階段中,任一點發生關鍵發動機失效時,應能以高於 最低飛航安全高度飛往符合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機場。

飛機於航路階段中之任一點,發生一具發動機失效時,應能以安全高度超 越航路上所有障礙,並依第九十三條規定降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