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性能及其操作限制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87條
直昇機於起飛及爬升初期之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性能直昇機:於到達起飛決定點或到達該點之前發生關鍵動力機 件失效,而中止起飛時,應能於放棄起飛區域內降落;如於起飛決定 點或到達該點之後發生失效時,應能繼續起飛、爬升及以安全高度超 越航路上所有障礙,直至直昇機到達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 位置。

二、二級性能直昇機:於動力機件正常運作情況下,應能以安全高度超越 航路上所有障礙,直至直昇機到達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位 置;如於到達起飛臨界點之後發生關鍵動力機件失效時,應能繼續起 飛、爬升及以安全高度超越航路上所有障礙,直至直昇機到達第八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位置。但於到達起飛臨界點前發生關鍵動力 機件失效需迫降時,應符合第八十五條之規定。

三、三級性能直昇機:於動力機件正常運作情況下,應能以安全高度超越 航路上所有障礙,直至直昇機到達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位 置。但於航路上發生動力機件失效需迫降時,應符合第八十五條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