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通則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7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應負飛航安全及飛航作業管制之責任。

前項飛航作業管制得由航空器使用人指派機長或簽派員執行;其指派簽派 員執行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飛航作業管制及監控作業程序,並報請民 航局核准後,始得執行。

簽派員於執行飛航作業管制時,得知緊急情況將危及航空器或人員安全, 應依前項程序通知相關主管機關;必要時,並應請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