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作業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43條
組員通勤時間得不列入執勤期間;非於基地發生之通勤時間不得列入休息 期間。

組員調派時間應列入執勤期間。

飛航任務結束後,應保留至少三十分鐘之執勤期間。但不得少於組員執行 飛航後整理工作之實際作業時間。